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东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东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野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