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弥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弥渡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弥渡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弥执字第398号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0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弥渡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政某某,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弥渡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5200元、案件受理费485元。经本院执行,弥渡县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