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中专文��,系辽宁中医药大学保卫处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4)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乙的女儿赵宏月办理到辽宁中医药大学上学,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先后三次在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的辽宁中医药大学院内等地,骗取被害人赵某乙共计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家属将赃款返还被害人赵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乙的证言;证人赵某甲、李某的证言;汇款单;短信截图;案件来源、抓捕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 军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