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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金升与田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升,田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8号原告马金升,律师,住河北省XX县。电话139XX****XX。被告田甜,住河北XX县。电话18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升诉被告田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