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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荣芳与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荣芳,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刘荣芳,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刘云,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刘荣芳与被申请人刘云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刘荣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云持有的淮北市金金养殖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25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云峰所有的皖FC****号轿车、皖FE****号轿车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荣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云持有的淮北市金金养殖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25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李云峰所有的皖FC****号轿车、皖FE****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