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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牛力与锡林郭勒慧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力,锡林郭勒慧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634-1号申请执行人牛力,男,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慧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刘以彬,职务董事长。本院执行牛力与锡林郭勒慧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