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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桑希山与许素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素运,桑希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素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希山。上诉人许素运与被上诉人桑希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20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土地位于巨野县柳林镇,该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巨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被告许素运的管辖异议申请。上诉人许素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其户籍及居住地所在定陶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桑希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素运与被上诉人桑希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签订了《种植山药租地合同》一份,案涉土地位于巨野县柳林镇大李楼东村,该处为租赁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合同履行地所在巨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中华审 判 员  桑贤普代理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