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建生与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生,张峰,刘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刘建生,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峰,男,生于1968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荣芳,女,生于1969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生与被告张峰、刘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生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刘荣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建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生撤回对被告张峰、刘荣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刘建生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