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指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高培东与大连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东,大连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高培东,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团旺镇东中荆东村125号。被执行人大连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永安大街999号1-4层。法定代表人张筠,董事长。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烟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27号】指定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瑀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