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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陶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盛某。本院在执行陶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某已将法律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永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