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7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惠茹与李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721-2号申请执行人姚惠茹,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祥文,男,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姚惠茹与李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李祥文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姚惠茹借款6500元整。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李祥文承担1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2014)秦执字第0072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