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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与肖细老、张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肖细老,张小香,李江龙,况芬芬,余森滚,夏海兰,谢小平,查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住址江西省星子县秀峰大道116-1号。法定代表人徐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查文平,系该行职员。被告肖细老。被告张小香,系被告肖细老配偶。被告李江龙。被告况芬芬,系被告李江龙配偶。被告余森滚。被告夏海兰,系被告余森滚配偶。被告谢小平。被告查谷英,系被告谢小平配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以下简称星子邮政银行)诉被告肖细老、张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秉国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委托代理人查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细老、张小香、李江龙、况芬芬、余森滚、夏海兰、谢小平、查谷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一、要求判令被告肖细老、张小香夫妇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21.55元,并支付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2472.51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李江龙、况芬芬、余森滚、夏海兰、谢小平、查谷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肖细老、张小香夫妇承担。被告肖细老、张小香、李江龙、况芬芬、余森滚、夏海兰、谢小平、查谷英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被告肖细老以进原材料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九江星子县支行申请借款,被告张小香以配偶身份在贷款申请表中签字进行了确认。2012年8月25日被告肖细老与原告星子邮政银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60427112089330348),双方约定被告肖细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5日,借款方式为联保贷款,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约定如被告肖细老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双方就其他相关事项一并进行了约定。同时,被告肖细老、李江龙、余森滚、谢小平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星子邮政银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肖细老的配偶张小香、李江龙的配偶况芬芬、余森滚的配偶夏海兰、谢小平的配偶查谷英也在联保协议书中签字进行了确认,约定被告李江龙、余森滚、谢小平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被告李江龙、余森滚、谢小平的配偶对三被告的合同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星子邮政银行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8月25日发放借款人民币48000元至被告肖细老开设的银行账号,被告肖细老向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出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5日。发放贷款后,被告肖细老只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9421.55元及利息2472.51元未归还。原告星子邮政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肖细老、张小香夫妇共同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421.55元,并支付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的利息2472.51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李江龙、况芬芬、余森滚、夏海兰、谢小平、查谷英对上述借款履行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向法庭提交的六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复印件一份(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六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均与原件当庭核对一致)及原告星子邮政银行开庭时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星子邮政银行与被告肖细老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被告肖细老在原告星子邮政银行按约定将借款发放给其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要求被告肖细老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小香作为被告肖细老的配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星子邮政银行与被告李江龙、余森滚、谢小平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同样合法、有效,被告李江龙、余森滚、谢小平的配偶况芬芬、夏海兰、查谷英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也签字进行了确认,故原告星子邮政银行要求被告李江龙、况芬芬、余森滚、夏海兰、谢小平、查谷英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细老、张小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421.55元以及利息、罚息人民币2472.51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4年11月12日,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江龙、况芬芬、余森滚、夏海兰、谢小平、查谷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李江龙、况芬芬、余森滚、夏海兰、谢小平、查谷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细老、张小香追偿。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元,由被告肖细老、张小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许秉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小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