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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蔡华颖与陈敏奎、林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蔡华颖,男,1976年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管朝明,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奎,男,198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玉云,女,198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蔡华颖与被告陈敏奎、林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华颖的委托代理人管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敏奎、林玉云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华颖诉称,被告陈敏奎由被告林玉云提供担保,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6500元,约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期满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请求判决:一、被告陈敏奎偿还原告借款156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林玉云对被告陈敏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敏奎、林玉云均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华颖提供证据即欠条、录音光盘及整理记录各1份,以此证明被告陈敏奎经被告林玉云提供保证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6500元,约定于2014年1月30日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系两被告分别以借款人、担保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录音光盘及整理记录内容与欠条的内容相吻合,两种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陈敏奎因需要资金,由被告林玉云提供保证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蔡华颖借款156500元,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此后,被告陈敏奎没有偿还借款,被告林玉云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敏奎向原告借款15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该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而没有约定利息,属定期无息借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敏奎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陈敏奎偿还借款156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28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林玉云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其对被告陈敏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林玉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敏奎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敏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华颖借款156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林玉云对被告陈敏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敏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陈敏奎、林玉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伟煌人民陪审员陈俊杰人民陪审员骆伟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杨明钦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