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雪飞、杜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27号(农业银行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8686532-3。法定代表人:汤代璋,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蒙牛路1号2栋,组织机构代码05972148-6。法定代表人:周雪飞。被告:周雪飞,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杜绍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雪飞、杜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雪飞、杜绍明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雪飞、杜绍明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人民陪审员 郞维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