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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088号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现地址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故本案应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发生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工程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所提上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红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方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