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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5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贤贞与唐远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贞,唐远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510号原告陈贤贞,女,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唐远亮,男,194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贞与被告唐远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陈贤贞负担。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宝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