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5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贤贞与唐远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贞,唐远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510号原告陈贤贞,女,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唐远亮,男,194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贞与被告唐远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陈贤贞负担。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宝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