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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与被告张士春、史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张士春,史淑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王亮,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士春,男,汉族,农民。被告:史淑娥,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张士春、史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紫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