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与被告张士春、史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张士春,史淑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王亮,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士春,男,汉族,农民。被告:史淑娥,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张士春、史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紫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