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民初字第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陈泽初与刘道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初,刘道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民初字第0639号原告陈泽初,男,汉族。被告刘道后,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19号。负责人陆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泽初诉被告刘道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坚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泽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道后、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泽初诉称,2014年5月2日,刘道后驾驶皖D×××××号车在G2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前车陈莉莉驾驶的苏B×××××号车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道后负事故全部责任。刘道后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其损失合计145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由刘道后赔偿,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付。被告刘道后未作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法院核实事故责任及驾驶人驾驶资格,如不具备资质的不予赔偿。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5日13时20分许,刘道后驾驶皖D×××××号车与同车道前车陈莉莉驾驶的苏B×××××号轿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道后负事故全部责任。陈莉莉不负事故责任。二、苏B×××××号轿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陈泽初,皖D×××××号车为刘道后,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由陈泽初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驾驶证、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三、陈泽初主张下列损失:1、车辆损失14500元。其提供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维修费发票。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可以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道后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认定刘道后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各项损失,车辆损失,根据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维修费发票,认定为14500元,该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12500元,由刘道后赔偿,因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该款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陈泽初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500元,两项合计14500元。二、驳回陈泽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农行无锡市中山支行,帐号63×××90)。代理审判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笑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