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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应刚与史少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刚,史少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79号原告:王应刚,男。委托代理人:马仁福,系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史少炽。委托代理人:吴明星,系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刚诉被告史少炽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史少炽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表示因其房屋拆迁纠纷举报过王应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自己举报有误,史少炽承诺今后不再通过网络、媒体及其他形式举报王应刚,并请求王应刚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告王应刚本着互谅互让、息事宁人的态度,于2015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应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应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王���刚承担。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