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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闻彬、孙佰兰与被告闻振轮、陆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彬,孙佰兰,闻振轮,陆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215号原告闻彬。原告孙佰兰。被告闻振轮(曾用名闻光)。被告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彬、孙佰兰与被告闻振轮、陆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起诉后两被告对其态度有所好转,基于亲情考虑(被告闻振轮系两原告之子)为由,请求暂时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如两被告以后对其态度恶化,其将再次起诉要求两被告搬出房屋。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闻彬、孙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闻彬、孙佰兰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孙俊峰人民陪审员  刘大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