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香河平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国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河平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安平镇一街103国道西。法定代表人:高广信,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香河平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19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证实上诉人承租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西侧,安平镇一街村工业小区东侧约10亩土地,用于建设工棚及食堂等后勤保障设施,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供应混凝土,双方形成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香河县。故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