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甄某,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