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民阳县,汉族,专科文化,住从化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1月23日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信用卡(卡号48×××45),自2014年1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开始逾期未还款,该卡透支欠款本金为42744.92元。经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没有偿还。透支款项用于赌博。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10月办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信用卡(卡号62×××48),自2014年1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开始逾期未还款,该卡透支欠款本金为23492元。经浦东发展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没有偿还。透支款项用于赌博。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恶意透支共66236.9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的以下证据证实,其中有证人李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建设银行报案申请书、帐户资料查询及交易情况、催收记录、办卡资料,浦东发展银行报案书、本金、费用确认表、交易记录总表、催收记录、办卡资料,辞职申请表、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工作收入证明,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指认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亦供认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炳照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