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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修运与襄阳市金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陈修运。委托代理人毛国权,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襄阳市金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市金顶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修运与被申请人襄阳市金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修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金顶公司在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修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金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宏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方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