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196号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嵋,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霞,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德。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2元,减半收取543.6元,由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祖传审判员农艺代理审判员王小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郭时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