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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世俊与东台市林业中心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俊,东台市林业中心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221号原告王世俊,居民。委托代理人生宏华,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林业中心,住所地东台市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晓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华,东台市林业中心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俊与被告东台市林业中心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世俊经本院通知催交案件受理费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王世俊负担。审 判 长  杨为民审 判 员  崔爱华人民陪审员  程维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