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鼓风机五分厂销售处与天津亿铭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72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鼓风机五分厂销售处,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集平东里1-1-109号。法定代表人毛炳泉,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亿铭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2100室-B1002(集中办公区),现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材路18号。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鼓风机五分厂销售处与天津亿铭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79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李焕庭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