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林江与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江,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王林江。委托代理人赵建民,1957年10月7日,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73号13号楼5单元401户。被告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环秀办事处西山前正阳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江与被告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林江承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