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磐民一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韩淑范与高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范,高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韩淑范,女,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被告:高君,男,45岁,汉族,清包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范诉被告高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承担60.00元,退回原告60.00元。审 判 员  高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