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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钦诉李某亮、牛某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钦,李某亮,牛某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颜某钦,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亮,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超,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枝,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钦诉李某亮、牛某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颜某钦负担。审判员  王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新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