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钦诉李某亮、牛某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钦,李某亮,牛某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颜某钦,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亮,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超,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枝,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钦诉李某亮、牛某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颜某钦负担。审判员 王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新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