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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来与被告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来,张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王东来,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哈大路326-1号楼2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赵子渔,系开原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洋,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水木清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来与被告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来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来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东来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