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来与被告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来,张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王东来,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哈大路326-1号楼2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赵子渔,系开原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洋,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水木清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来与被告张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来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来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东来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