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谭建云与刘娜、冯佳友 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云,刘娜,冯佳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谭建云,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刘娜,女,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冯佳友,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谭建云诉被告刘娜、被告冯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谭建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娜、被告冯佳友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谭建云承担。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