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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颂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颂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关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颂良,小名周七斤,农民。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4月和同年6月,因放火烧毁他人羊圈和打坏他人玻璃分别两次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公诉刑诉(2014)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颂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莉、被告人周颂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周颂良酒后因对其父亲周某不满,欲将周某砍死,随即从家中拿出自制砍刀在自家门前砍周某头部一刀致其倒地,被告人周颂良认为周某已死亡而停手。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颂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颂良到案情况、被告人周颂良供述、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严某、孙某、黄某、杨某、骆某、谢某、刘某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颂良淡漠亲情,因琐事而持自制刀片欲非法剥夺其父生命,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亲情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之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颂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良宇代理审判员  何 晓人民陪审员  李明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