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0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任雪峰。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