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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0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任雪峰。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