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二分公司与安徽凌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二分公司,安徽凌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17-1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单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盛,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承龙。被告:安徽凌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储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二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凌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二分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二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50元,由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二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立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