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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吴某、冯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吴某,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90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冯某乙。被执行人冯某丙。被执行人冯某丁。冯某甲诉吴某、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书约定:一、被继承人冯瑾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归冯某甲所有,吴某、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冯某甲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二、冯某甲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前不得变动上述房屋东南角房间的现有格局;三、冯某丙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每月13日可以去上述房屋悼念被继承人冯瑾,冯某甲应配合冯某丙进入上述房屋东南角房间。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向四被执行人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冯瑾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依照法定程序过户至冯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