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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解玉娇与赵昌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玉娇,赵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贵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解玉娇,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建国,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启春,女,藏族,1976年9月1日生,系西宁市城西区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昌海,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农民。原告解玉娇与被告赵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玉娇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建国、程启春,被告赵昌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别人介绍他与被告认识,2013年5月初被告声称自己承包的红柳滩工程工地资金周转困难,跟他借款20万元。他考虑是朋友关系,于2013年5月6日中午与陶建国等人一起将20万元现金送到被告工地,被告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三个月,保证到时一次还清。到了约定履行期限被告没有兑现承诺,之后他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再三拖延。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他的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欠款利息1.512万元(利息从2013年5月6日起至起诉立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4年贷款利率为5.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昌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他确实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不是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而是当时他向外放高利贷,原告知道他放高利贷后,也想从中获利,所以陶建国贷款后,以解玉娇的名义借给了他。现在他把这笔借款以高利贷的形式发放给了别人,收不回来。所以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当时借款时他与原告口头约定利息每万元月利率为3%,原告给他20万元现金时已扣除0.6万元的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解玉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借条一份,拟证明2013年5月6日被告赵昌海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三个月,到期还款为一次还清。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赵昌海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自己现金20万元借给被告赵昌海,原、被告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清。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解玉娇持有借款人赵昌海签名捺印的借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赵昌海应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的利息1.512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收取借款后,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双方对利息在借条无约定,故利息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8月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当时约定的每万元月利率为3%,原告借给他本金20万元时,从本金中已扣除利息0.6万元的辩解意见,原告对此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辩称约定月利率为3%,已给付原告0.6万元利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昌海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解玉娇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3年8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526.8元,减半收取2263.4元,由被告赵昌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