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志会与顾英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会,顾英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会,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顾英��,男,1965年8月22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执行张志会与顾英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