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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志会与顾英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会,顾英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会,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顾英��,男,1965年8月22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执行张志会与顾英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