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培与张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张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970号原告王培,农民。被告张建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