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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玉萍、张艳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萍,张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玉萍。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艳萍。上诉人张玉萍、张艳萍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不受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张玉生与张献志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上诉人所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上诉人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永代理审判员  计 珺代理审判员  胡津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玉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