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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会民与张淑芬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民,男,1960年10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胡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力静,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芬,女,1958年10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司杰(张淑芬之子),1987年2月14日出生。上诉人王会民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代理审判员  赵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