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商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2188号原告: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宇。委托代理人:林安宁。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喜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计1024元,由原告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戎 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