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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晓梅诉王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梅,刘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杨晓梅。被告刘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梅诉被告刘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晓梅负担。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剑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