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冯金安与王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安,王龙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冯金安。委托代理人陈旭。委托代理人朱峰。被告王龙祥。委托代理人XX华,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飞,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金安诉被告王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冯金安未向我院预交诉讼费,本院已通知原告冯金安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云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