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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方劲松与徐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劲松,徐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60号原告:方劲松,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赵旭,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胜利,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劲松诉被告徐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劲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劲松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