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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隋世超与李淑芬、金光亮、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世超,李淑芬,金光亮,刘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57号原告隋世超,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李淑芬,女,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被告金光亮,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伟东,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世超诉被告李淑芬、金光亮、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隋世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世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世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