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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英与刘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刘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陈英。被告刘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刘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陈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