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英与刘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刘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陈英。被告刘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刘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陈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