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特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宗文要求宣告秦继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宗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长民特字第00049号申请人刘宗文,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刘宗文要求宣告秦继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秦继娥,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刘宗文之妻。代理人秦继军,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秦继娥之弟。申请人诉称,2014年5月4日,被申请人秦继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1、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弥漫性轴索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双额颞骨、胼胝体);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顶枕);颅骨骨折(左颞顶骨;右蝶骨);头皮裂伤(左枕部);2、闭合性腹部损伤:左肾上腺血肿;3、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恢复期;4、交通性脑积水;5、颅骨缺损(右额颞顶);6、脑室腹腔分离术;7、颅脑损伤后遗症:意思障碍;言语障碍;四肢运动功能障碍;二便障碍;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9月28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9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秦继娥此次交通事故后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顶骨及右蝶骨骨折;右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双额颞叶挫裂伤;胼胝体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目前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一级伤残。申请人刘宗文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秦继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刘宗文所述的事实完全属实,并同意申请人刘宗文为被申请人秦继娥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秦继娥自2014年5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便出现意思障碍,语言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刘宗文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秦继军陈述,被申请人秦继娥住院病案及鉴定意见可以证实。故申请人刘宗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秦继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秦继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宗文为秦继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根伟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