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怀扣与杨继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怀扣,杨继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怀扣。委托代理人:陈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继凤。再审申请人陈怀扣因与被申请人杨继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陈怀扣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其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怀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怀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