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48号原告刘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