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48号原告刘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波 微信公众号“”